top of page

打造台灣第三再生能源 - 台灣地熱向前行公聽會

已更新:2022年3月16日


12/24(五)賴瑞隆委員辦公室與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於立法院舉辦「台灣地熱向前行」公聽會,當日出席的包括賴瑞隆委員、賴品妤委員、蘇治芬委員、陳椒樺委員、洪申翰委員、經濟部曾文生次長及各部會相關官員、業者及學者,針對台灣地熱發展現況、挑戰與相關因應措施進行討論。


公聽會主持人賴瑞隆委員表示,近年台灣再生能源蓬勃發展,太陽能與風力發電皆有一定的成就。尤其台灣在這段期間經濟快速發展,用電需求有大幅增加的趨勢,所以地熱成為再生能源發展的熱門選項。因此,希望立法委員與經濟部能源等相關行政部門,能在下個年度前加速推動地熱相關修法,及完善地熱融資方案。為了降低地熱開發過程中的風險,當初太陽能風力的推動路徑可作為地熱發展的參考。






洪申翰委員強調,地熱應該要被列為最重要再生能源之一, 而今年清水地熱電廠的完工與併網更是台灣地熱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台灣在地熱探勘與法規有很大的缺漏,所以我們立法委員要全力完善地熱相關法規 ; 政府也不能繼續用溫管法管地熱,否則無法展現政府推動地熱的決心。此外, 我們要求能源局結合地調所、採取國際最新的技術與探勘方式,一次釐清台灣地熱開發潛力,藉此排除各界對地熱認知落差所造成的發展障礙。最後,大多數地熱案場位於原住⺠部落,尊重原住⺠權利、與原住⺠共榮是需要學習的 ; 如果在這方面有堅實的基礎,台灣有機會進一步發展公⺠部落電廠生態。


蘇治芬委員強調,地熱議題包括以下三個重點:政府需要看清台灣地熱發展潛能,尤其是台灣北部及東部。此外,工研院等公費研究單位應該採用更公開透明、利於監督的發展目標與檢視機制。最後,政府需在地熱發展相關法令上的突破,以利於地熱整體發展

經濟部曾文生次長強調,建立機制分攤地熱開發風險、促進地熱產業化是我們要面對的重要課題。地熱發展相關事務的定性頗為複雜,包括所謂的「溫泉」在法規上的角色,所以經濟部會盡快推出解決方案。在政府實際作為方面,推動地熱發展的國家隊包括在場的中油、台電等國營事業會協助推動技術問題解決方案,經濟部能源局則會儘速推動法規調適。最後,由於具備一定基載能力的特性,地熱有機會成為繼太陽能與風力後第三個台灣重要再生能源選項,這有助於台灣邁向2050淨零碳排目標。







公聽會三大討論重點:



一、資源探勘:


經濟部能源局與地調處透過示範獎勵機制鼓勵⺠間與政府共同投入地熱探勘,地調處也強調其空載探勘、地面探勘與資訊公開平台的資訊透明與整合成果。然而,再生能源廠商們強調中油、工研院等國家機構全方位投入的重要性。再者,現行法規強調先提出詳盡計畫再審核開發的程序,不但與地熱滾動式探勘相互衝突,也造成許多小型電廠無法承擔開發成本。

二、躉售機制與饋線:


經濟部為鼓勵業者投入地熱、減少初期投入風險成本,並訂定躉售費率前後十年級距差異(110年費率前十年6.17元、後十年3.56元)。然而,更令相關業在意的是,政府公告的躉售電價不包括廠內用電,但不同地熱口井牽涉不同的設備需求,例如偏酸溫泉水的抗腐蝕性材料、花蓮自湧泉不足的生產井泵等等,更會讓廠商實質耗電成本有所差異。此外,目前台電要求地熱電廠需扣除廠內用電、僅能餘電躉售,導致大多數電廠只能出售總發電的五六成電力。因此,在場許多業界代表指出,政府不應該把躉售費率綁得太死。從社會文化的角度來看,後續的偏鄉原⺠補助更應該納入可量。另外,由於地熱區多數位處偏僻,業者希望政府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要求輸送電業距地熱發電站1-3公里內設置併聯併接點,相關費用由輸配電業負責。

三、溫泉法與原住⺠權益:


現階段業者地熱資源開採由《溫泉法》管理。許多業者指出,《溫泉法》規定的收費依據取 決於地熱廠溫泉抽取量,但地熱發電過程通常會回注溫泉水,嚴格來說不會過度消耗天然資源。再者,由於不同井的溫泉水溫度不同,同樣熱能攝取量所需的水量也有差異,造成取用低溫溫泉業者承受較高的溫泉水費。因此,眾多業者強調「取熱不取水」的概念,建議政府針對溫泉回注率低於九成的業者進行開罰即可。再者,過去依法徵收的溫泉用費,建議改為直接回饋當地原住⺠,與部落共享地熱所帶來的效益。







最後由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高茹萍理事長總結公聽會五大結論:


一、資源面—跨部會連結資源:

經濟部應立即成立「地熱專案辦公室」,邀集跨部會、地熱開發商及NGO定期辦理溝通會議。經濟部出面整合能源局、 地調所及過去執行地熱探勘的台電、中油、工研院,共同進行前期地熱探勘及資源驗證,以利政府加速開發地熱發電。


二、法律面—修正現有地熱相關法律及辦法:


修正法規與行政程序、土地使用權、地熱管理辦法及主責單 位相關法令。經濟部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或細則內加入「地熱專章」; 經濟部水利署修正《溫泉法》中的地熱蒸氣與熱水規定等。經濟部能源局修正「地熱能發電系統示範獎勵辦法」,藉獎勵辦法的預算提高地熱發電躉購費率,作為增加地熱開發誘因。為實質降低開發風險,躉購費率應在前期300MW提高費率,並採取階梯式費率為準則,2MW以下為12元/度,2-10MW為10元/度,10-50MW為8元/度,50MW以上則依現行躉購費率。

原⺠會修正「原住⺠個人或團體經營原住⺠族地區溫泉輔導及獎勵辦法」,《溫泉法》回饋金從交由「原住⺠族綜合發展基金」轉為直接回饋當地部落,作為公⺠電廠基金、部落文化創生基金。躉購電價應有15-20%加成。

以上建請經濟部主導盤點,於三個月內協助相關部會提出修法方向與期程。


三、程序面—提前規劃饋線及廠內用電:


台電應依據國家能源計劃公布的地熱潛能區域,提前規劃電網鋪設與規劃,以及合理的「併接點距離上限」,以作為地熱開發商成本評估依據。台電應將地熱同其他再生能源,允許地熱發電申請廠內發電,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相關方案


四、財政面—地熱納入綠色金融2.0:

應將地熱能源納入綠色金融行動方案2.0,透過金管會銀行局協助安排地熱專案融資專業課程。


五、其它:

請相關機關協助國外地熱專業團隊來談申請,包括工作簽證、入台簽證許可等等。




140 次查看0 則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