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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定企業蓋電廠,真的有助能源轉型嗎?】



上一篇我們在討論用電大戶時提到,目前的用電大戶條款,鼓勵企業自發自用,但這樣的法規卻不會讓台灣真的發出更多的綠電,反而可能會讓企業應付了事。那為什麼會這樣呢?

我們要從草案中的其中兩條來看,用電大戶條款為什麼不會促成能源轉型?


一、制度不鼓勵買綠電,用電大戶條款只會換來裝飾用的太陽能板。

在用電大戶草案的第五、六條中,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並且自發自用,但也可以採取另外三種方式來滿足用電大戶的義務量。包含購買綠電及憑證、設置儲能設備、繳交代金。

先不論儲能設備跟繳交代金,以企業需要支出的費用來看,這兩個選項被實際採納的機率都是比較低的。那為什麼購買綠電及憑證也沒有誘因呢?


在該草案的附件中,有一個換算的機制,說明如果不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那到底該買多少綠電及憑證。在該換算機制中:購買綠電及憑證的額度=義務裝置容量X2500度/KW


舉例來說:

一家契約容量在5000KW的用電大戶,他需要蓋500KW的裝置容量。如果他不蓋的話,就要買500X2500度的綠電及憑證,相當於125萬度。但如果企業自己設置500KW的太陽光電,這500KW大概只能發55萬度(2019年全台太陽光電滿發時數平均為1100小時左右)

這個差距到底有多大呢?


企業設置500KW太陽光電,每KW設置成本如果是5萬,那總共設置費用為2500萬,太陽光電板可以用20年。如果企業去買綠電,就算他買到的綠電是3塊錢好了(實際上不可能),他每年就需要花375萬買綠電,20年下來,他需要花7500萬。


在我們把情況設置的如此極端下,設置綠電跟買綠電及憑證相比只需三分之一,能源局如何能期盼企業去購買綠電?又如何期盼未來綠電交易市場可以被活絡呢?更何況,如果只規範設置容量,企業更可以去買便宜的版子,最後只會讓這些用電大戶的屋頂上出現一堆發電效率極差的劣質太陽能板。


二、10%設置量需要蓋五年?企業以拖待變將成為常態

其實要求設置10%再生能源,相對於用電大戶實際的用電量,其義務比例實在太少,目前初估這項條款只能增加約1GW的設置容量。若這1GW都設置太陽光電,並假定這些太陽光電板都有正常發電,而且都以台灣日照量最好的地方來算,這1GW只能發12億度電。可是目前這500家用電大戶,預估每年用電高達700億度電,也就是這樣的設置量所發出來的電,居然不到這些用電大戶實際用電量的2%。


在草案的第五條中,能源局居然將完成義務的期限設置在2025年,並號稱有鼓勵用電大戶提早做,如果三年內完成只需設置8% ; 4年內完成只需設置9%。這只會讓用電大戶再等三年,到了2023年才來考慮要買當時最便宜的板子來應付了事。


「單位、量、對象、時間」都有問題,這個草案一定得有所修正,若以目前的法案強行通過,我們悲觀的認為,我們將很可能在2025年看到1GW品質非常差的太陽電板裝在用電大戶的屋頂上。


針對這兩點,我們在此強烈呼籲能源局


1.將要求的計算單位從「設置容量」換成「實際的用電度數」,用「度數」作為計算單位,不但可以便於政府機關追蹤這些用電大戶使否確實發出足夠的綠電,也有利於未來綠電的交易市場。


2.擴大實際可創造的再生能源發電量,10%契約容量的設置量,合計只有1.05GW實在太少了。用電大戶使用的用電量跟目前要求的設置量完全不成比例,無助於企業善盡社會責任,對台灣能源轉型的貢獻也微乎其微。


3.將800KW以上用電大戶納管,不應忽視800KW用電大戶的環境責任。地方政府跟能源局過去列管用電大戶都將800KW納入用電大戶。用電大戶條款更沒有理由排除800KW以上用電大戶。


4.用電大戶在三年內就應該履行義務,盤點用電大戶的屋頂及設置根本不需五年的時間,更何況五年後已達2025年非核家園的時程,若到時沒有完成,將完全沒有滾動檢討的機會。太過寬限的時間,也只會讓用電大戶採取持續觀望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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