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章程
沿革
※報經內政部104年5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416407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4年10月台內團字第1040074510號函准予立案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三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50007912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二條、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一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60005741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三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第一屆第二次臨時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70056235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第二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80051281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九條一項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日第二屆第三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090036073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七條及第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內政部台內團字第1100046985號函同意,修正章程第三十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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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第 一 條 本聯盟名稱為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英文全名為 Taiwan Renewable Energy Alliance,縮寫為TRENA。
第 二 條 本聯盟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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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生能源發展的友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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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再生能源的國家發展政策。
第 三 條 本聯盟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聯盟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第 五 條 本聯盟之任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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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再生能源技術與人才智庫或合作網絡,以推廣再生能源、智慧電網及亞熱帶的綠能應用科技,並提升公民對永續能源的知能學習及應用服務產業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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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中央與地方政府提出具體再生能源發展計畫時程及執行機制,促進綠色能源的國家發展政策,與國際再生能源聯盟接軌,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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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台灣成為再生能源的國際典範。
第 六 條 本聯盟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經濟部,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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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
第 七 條 本聯盟會員分下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年滿二十歲,經由二位以上理、監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聯盟宗旨之機構或團體,經由二位以上理、監事推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團體會員共分為三類:
(1.) 非政府且非營利之組織團體(NGO)。
(2.) 公司行號(PO)等各種營利事業組織。
(3.) 社會企業組織(SPO):公司行號(PO)營利事業組織中能將社會企業責任優先於增加組織盈餘者,於入會時另行提出證明文件,供理事會議審查。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聯盟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企業會員:一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兩次催繳通知送達後仍未繳納者,將被暫時停權一年。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兩次催繳通知送達後仍未繳納者,視為喪失會員資格。
團體會員: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兩次催繳通知送達後仍未繳納者,視為喪失會員資格。
個人會員:兩年未繳納常年會費,經兩次催繳通知送達後仍未繳納者,視為喪失會員資格。
第 十 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出聯盟: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二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聯盟聲明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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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條 本聯盟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四條 本聯盟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聯盟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條 本聯盟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及副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第 十七條 理事會置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二人,由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聯盟,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 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副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聯盟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聯盟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聯盟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聯盟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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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聯盟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聯盟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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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條 本聯盟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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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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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於會員入會時繳納,繳納標準如下:
(1.)非政府且非營利之組織團體(NGO):新台幣伍千元整。
(2.)公司行號(PO)等各種營利事業組織:新台幣柒萬元整。
(3.)社會型企業組織(SPO):新台幣伍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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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會員:新台幣貳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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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會員,繳納標準如下:
(1.)非政府且非營利之組織團體(NGO):新台幣伍千元整。
(2.)公司行號(PO)等各種營利事業組織:新台幣伍萬元整。
(3.)社會型企業組織(SPO):新台幣伍千元整。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聯盟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聯盟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聯盟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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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4年7月17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4年5月22日台內團字第1040416407號函准予備查。
報經內政部104年10月台內團字第1040074510號函准予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