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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風電開發 政府規劃把關》記者會新聞稿

已更新:2021年1月19日



三階風電開發 政府規劃把關

合辦單位:

立法委員洪申翰國會辦公室、立法委員賴品妤國會辦公室、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時間:2020年1月18日

地點:立法院中興大樓101會議室


  第三階段離岸風電開發將從2025年後開始發展,將是台灣在氣候變遷減碳和再生能源需求的重要關鍵,近期傳出北方三島漁場有廠商意圖開發為風電場址,引發漁民強烈反彈。立法委員洪申翰、賴品妤和環境權保障基金會、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及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召開記者會,呼籲離岸風電開發需考慮漁場、生態、環境等各面向。


  立委洪申翰強調:「正因為離岸風電將是產業發展、能源轉型及氣候變遷的關鍵。再生能源開發應朝向創造多贏局面,政府應承擔責任,以不躁進但也不拖延的態度積極完成相關配套,讓未來離岸風電政策可以完整順利推行,並對廠商離岸風電開發建置進行把關。」


今日記者會有三大訴求:


一、不適場址 立即暫停

  離岸風電開發選址應有完善調查規畫,明顯不適合開發的區域應立即暫停,相關行政機關應明確表達立場,守護漁業及環境永續。


二、三階開發 禁建紅區

  第三階段開發應由政府做出海域空間適當規劃,尤其考量重要漁場、生態熱區等區域,劃設禁止區塊,來作選址的負面表列,中長期更應作好完整的海域空間規畫,甚至入法作為風電發展的資礎。


三、生態調查 建立指引

  針對環境、生態永續,政府應建立標準作業指引,要求風電開發廠商依照指引進行生態調查,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


  再生能源開發,最重要的關鍵就是選址,第一、第二階段離岸風電皆由政府劃設潛力場址,在政府進行調查之後引導廠商在適當的區位開發。因此,第三階段開發也應由政府做出海域空間適當規劃,尤其考量重要漁場、生態熱區等區域,劃設禁止區塊。同時,洪申翰也強調,風電開發需要對海洋生態和環境進行調查及監測,政府應建立標準作業指引與方法論,要求風電開發廠商依照指引進行生態調查,確保環境影響評估精確性及後續保護措施之有效性,才能避免後續爭議,並取得長期可靠的環境與生態資料,讓未來的風電發展環境更完備,更具公信力。


  立法委員賴品妤認為,針對北方三島海域可能設置離岸風電已經產生大的疑慮,選區的選民也表達了反對的立場。對此賴品妤提出3個要求:第一,在2015年能源局公布台灣風電36個潛力場址之後,後續沒有任何統籌的能源政策,這導致廠商先劃定場址後,中央政府與當地民代都不清楚,造成地方鄉親恐慌焦慮,就連廠商也不知道所劃定區域適不適合,大家猶如瞎子摸象。中央必須把政策規劃完全,才能進行推動。第二,中央必須要和地方做好溝通,所有行為都要透明。因為政策還不完善就急著要推動,導致鄉親都非常錯愕,許多問題都沒辦法第一時間得到解答,所以賴品妤要求,政府未來推動政策、開會、或是有進一步的方案推出,都必須要公開透明。第三,政府必須要對北海岸民眾的生計負責。


  賴品妤強調,大家都非常支持綠能政策,漁民也並非反對風力發電,而是希望政府跟廠商在選擇風機場址時能夠避開重要的漁場;而北方三島是最重要的近海漁場,漁獲量佔全台近海漁業的三分之二,這裡是我們北海岸、東北角漁民重要生計來源。希望中央在制定政策時一定要妥善的規劃、充分的溝通,只要今天民眾多數都有疑慮,我都會站在鄉親這邊,要求政府一定要保障我們鄉親的權益。


  環境權保障基金會凃又文執行長表示,落實《海洋基本法》,加速《海域管理法》,才是離岸風電發展的根本之道。離岸風力的發展應兼顧穩健不躁進,在離岸風電開發前兩個階段所發生的問題其相關制度配套未明確前,政府應主動積極做相關海洋基礎調查及海域空間規劃以減緩外界對業者圈海之疑慮。


  涂又文強調,而在現在未做好基礎調查,利害關係人溝通制度、生態監測技術規範前,經濟部能源局不宜先全面公告申請作業,為了倉促而在2021第一季就公布度對於綠能發展不是好事。凃又文也建議,已通過環評但尚未獲得容量分配的航道外場址,選擇2GW於2026~2027年之間併網。這樣就無前述放任業者圈海的疑慮,各部會也可有更充裕的時間劃設合理範圍,並且符合政策環評「先遠後近」原則,對白海豚影響較輕微等優點。有較充裕的時間,就漁民權益才能做到資訊公開及參與溝通的可能,如參考英國之漁業聯絡制度,避免危害漁業團體的利益。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高茹萍理事長要求,經濟部應六個月內公布「有疑慮」、「排除」的圖資,經濟部應主動邀請各部會,並結合產官學各界,更新規劃三十六區潛力場址時已作出的排除圖資。有疑慮之圖資應明確列出區域可能觸及的風險,排除區域應明確列出合理理由。目前離岸風電的潛力場址圖資,仍停留在2015由經濟部能源局公告的「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申請作業要點」,部分套疊圖資甚至是使用1987年的圖資。因此無論從長期的海域規劃法,或是短期的離岸風電區位劃設,都應更新各部會的圖資。高茹萍理事長也呼籲,政府針對第三階段,未主動與地方進行社會溝通,讓地方居民在資訊不清的情況下面對開發案,反而製造了更多社會上的不信任,將大幅提高台灣發展離岸風電時的社會成本。


  高茹萍補充,為能順利邁向2050淨零碳排,台灣整體綠能資源的盤點應該有更積極及更有效能的規劃。因此針對離岸風電下一階段的發展,希望政府盡快制定「海域空間規劃法」,為整體海洋資源的管理與運用建立更明確的指引。


  綠色公民行動聯盟劉如意研究員表示,台灣的離岸風電腳步走的相當快速,第三階段區塊開發規則公布之前,是一個相當好的契機來檢視、調整與落實在前兩階段,未達成、未臻完整的議題與承諾。諸如監督業者是否落實環評承諾的各項作法與資訊公開;相關主管機關針對漁業轉型相關法規進行盤整與可行性評估,規劃漁業轉型政策;以及更細緻面對各項議題建立政策工具與對話制度。


  因此,對於區塊開發政策,綠盟主張,第一,應劃設「紅線區」,指引開發商何處為禁設區:不應任由開發商自行劃設風場。第二,能源局應積極整合協調,並盡把關之責,飛航、雷達、軍事管制、禁限建、船舶安全、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礦業權、漁業權等此8項主管機關不反對意見書應是開發商的基本要求,但仍有其他諸如生態環境、漁業與社會爭議等個案問題,非此8項所能涵蓋,因此能源局應全面評估。第三,離岸風場的環境調查跟審查需更有嚴謹標準:綠色公民行動聯盟認為,潛力場址與區塊開發進行環評的時間、因素跟環境現況已經不同,需有更嚴謹的環境調查與審查,以及重新盤整環境生態的共通性原則,包括水下文化資產、鳥類、白海豚以及海域地質鑽探資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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