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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能源配比制度:催生用電大戶條款

已更新:2019年11月7日

撰寫人: 林木興(臺大風險中心助理研究員、臺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理事)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於2019年修正通過,讓臺灣邁向永續電力市場更進一步[1],但是攸關再生能源及其憑證發展的用電大戶條款難產中。能源局原本預計該條款2019年11月就會上路,然而截至10月底之前,能源局尚未預告子法草案,進度遠遠落後。本文用意在催生該條款,並且倡議子法制訂應注意之處,提供各界參考。


地方政府率先引導用電大戶並公布名單

筆者曾於2017年電業法修正通過後,主張電業法修正仍有遺珠之憾,例如再生能源憑證的發展,應該搭配能源配比制度加以驅動 [2]。其實三個同為民進黨執政的直轄市政府早已利用能源配比制度鼓勵行政轄區內企業自發自用,例如2013年台南市政府藉由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要求八百瓩以上台電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設置百分之十以上的太陽光電發電設備;2016年台中市政府也是透過自治條例,並且區分三階段,陸續於2016年起的三年,分別公告台電契約容量大於伍仟瓩、二千瓩、八百瓩以上的用電大戶名單;2017年桃園市政府也透過自治條例,於2017年公告台電契約容量大於伍仟瓩的用電大戶名單,並且預計後續公告第二期二千瓩以上、第三期八百瓩以上之用電大戶名單。


中央政府看不到地方政府的車尾燈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授權能源局訂定用電戶條款,但是能源局尚未公布預告草案之前,報載能源局預計從2020年起,僅打算對於伍仟瓩的用電大戶加以規範[3]。這個法律嚴格度遠遠不及台南市政府的自治條例,一開始就規範八百瓩以上的用電大戶,並且定有罰鍰、限期改善、按次連續處罰等罰則,時間點早了中央政府至少6年。另外,對比台中市政府,分年度公告不同契約容量的用電大戶,得以讓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機關、再生能源相關產業、臺灣電力公司有緩衝時間,引導不同利害關係人建構行政、技術、人力等量能,以便因應地方發展再生能源的需求。


地方政府加嚴標準導致劣幣逐良幣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關於用電大戶條款的立法原意,雖然說明地方政府得以訂定比中央政府更嚴格的自治條例,但是可能導致企業到法律嚴格度較低的縣市設廠,例如中美貿易戰之此時,中國台商回流臺灣,筆者得合理懷疑:台商可能在新廠設置之場址選擇上,選擇以上三個地方政府以外的縣市政府轄內設廠,以規避設置更多再生能源的法律義務,並且讓企業延後產業轉型的時間。進一步而言,再生能源發展除了驅動臺灣產業轉型之外,也引導企業少用灰電、多用綠電;也得以藉由綠電使用增加產品競爭力;對於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上,也可以減少民間社會呼吸空氣污染物、增加再生能源產業相關工作機會。


呼籲中央政府比照地方政府設置標準、制訂明確時程、以發電量管制為主

中央得向地方學習再生能源的在地實踐經驗[4]。因為地方政府早已有多年的實施經驗,中央政府至少得以比照地方政府八百瓩以上的設置標準,並且訂定明確時程,以便相關利害關係人得以跟進,例如用電大戶得以提早因應、再生能源產業得以擴編、中央政府得以編列足夠預算、擴充地方政府同意備案審查量能。另外,因為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上專業用語的混亂,例如契約容量、一定容量、裝置容量,導致子法制訂的難度。筆者建議在用電大戶條款的訂定上,以發電量為主要的管制標的,得以減少行政管制成本。因為不同發電類別有不同的容量因子,如果以同樣的裝置容量規範,會引導用電大戶設置容量因子較低、設置成本較低的太陽光電;如果是以不同的裝置容量規範,可能得考量裝置容量換算發電量的問題。而發電量的管制標的,也涉及後續用電大戶以購買再生能源憑證抵換、繳交代金的換算問題。因此以發電量的管制,可以銜接憑證抵換、繳交代金的換算。也得以藉由發電量的核實,達到實質自發自用的目的[5]。


延伸閱讀:

[1]臺大風險中心(2019)。〈臺灣新電力市場的建構〉。臺大風險中心, http://rsprc.ntu.edu.tw/zh-tw/full-list/part-03/chapter-11.html#p11-4 (2019/11/06)。(收錄於《鉅變臺灣:啟動長期能源轉型》,主編/周桂田、張國暉、趙家緯)

[2] 林木興(2017)。〈失落的電業法環節?憑證制度搭配能源配比〉,風傳媒,4月3日,http://www.storm.mg/article/241479(2019/11/06)。

[3] 廖禹揚(2019)。〈用電大戶新門檻擬5000瓩 依綠電類別分訂標準〉,中央社,9月26日, 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909260125.aspx(2019/11/06)。

[4] 周桂田、林木興(2019)。〈從能源治理的在地實踐到能源民主的遍地開花?地方能源委員會作為行動者〉(對〈再生能源政策在地實踐之探討:以高雄市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為例〉的對話與回應),公共行政學報,第56期,頁163-170。

[5] 林木興、周桂田(2017)〈自己發電自己用?電業法修訂與能源產消合一者〉,收錄於《【能】怎麼轉:啟動臺灣能源轉型鑰匙》,主編/周桂田、張國暉,臺北:巨流,頁153-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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