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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用電大戶條款看工總的恥力

已更新:2021年1月12日

現在的用電大戶條款草案,其實是一個雷聲大雨點小的規範,看似用電大戶都被規範,但實際上納管的戶數少、容量少。對台灣能源轉型的幫助十分有限,對於企業落實環境責任的要求更是微乎其微,但工總及旗下所屬的用電大戶企業們卻連這麼一點的環境責任都不願意負擔,甚至要求緩衝期要十年。我們對工總的恥力感到驚訝,也對這些用電大戶的環境意識感到憂心。我們在此就一一檢視工總提出的四項要求,讓大家看看工總的要求,到底是否合理?恥力到底在哪裡?



一、工總表示受到疫情影響,短期難以恢復經濟榮景,希望 有十年的使用綠電緩衝期,也就是到2030年完成就可以 了。工總一再推託抗拒,其實只是拖垮台灣跟上世界趨 勢的進度。


#面對疫情不願轉型,只是與世界趨勢背道而馳


工總表示疫情影響導致經濟短期內難以恢復,但從經濟部統計處的工業生產指數來看,今年1至7月與上年同期比較:工業生產增加6.04%,其實並未有明顯的衰退,今年1-7月的工業部門用電量,還比去年同期增加了0.87%(7.4億度)。


(資料來源:經濟部統計處工業生產統計月報2020年7月)



就在工總不斷抱怨使用綠能會增加成本的同時,卻看到其他國家與企業卻更積極的推動綠色轉型,在歐洲疫情數一數二嚴重的英國,其首相Boris Johnson在九月底啟動綠色工業革命,預計將斥資1.6億英鎊在海上風電產業。國際能源總署主席Fatih Birol也表示這次因應武漢肺炎而隨之而來的經濟振興計畫,將會是「歷史性的重要機會,藉以加速潔淨能源的投資」(1)。全世界已經有263家企業參與RE100,宣布百分之百使用再生能源。相較於價格波動較大的傳統能源,再生能源反而可以帶來更穩定的電價。


(註1:https://reurl.cc/VXYE3y


(資料來源:RE100)



#緩衝期要十年?只看到工總完全不想參與能源轉型


工總的訴求明顯與國際趨勢與市場供應鏈要求不符合,不但是無助於台灣的能源轉型,也變相降低了台灣未來的競爭力。而且我國的用電大戶條款中明訂緩衝期為5年,各用電大戶僅須在2025年以前完成設置即可,已給予相當寬容的彈性。

以再生能源的發展趨勢來看,IRENA2020的報告顯示,2030年全世界再生能源電力佔比將達57%。但工總的期待,是到2030年才要設置10%的「設置量」,換算成用電量只能為台灣提供不到0.05%電力(這500戶用電大戶每年卻用了台灣35%的電),台灣規劃於2025年再生能源占比都要到20%了,工總卻只願意在2030年使用0.05%,可見工總完全不想參與能源轉型(2)。工總不應假借短期經濟波動為名,實際卻在為用電大戶開脫迴避責任的藉口。


(註2:用電量0.05%係根據能源局預估用電大戶條款將產生共1GW裝置容量,再除以台灣2019年度總用電量而得之。


(資料來源:IRENA SDG7Tracking_Energy_Progress_2020)



而且若以全球的裝置量來看,IRENA2020的報告也顯示全球再生能源因為疫情的裝置量僅有小幅度減少,從2021年開始仍舊持續成長,可見疫情對傳統產業也許有影響,但是早日投資再生能源才是具前瞻性,有ESG思維,符合未來趨勢的投資,請用電大戶不要再用過去傳統產業及傳統能源的思維,來思考有未來發展的再生能源。


(資料來源:IEA 2020 and 2021 forecast overview)



二、工總要求過去已經設置的再生能源,要全部認列在義務 容量。但其實這些過去設置的再生能源,都是把電賣給 台電,對用電大戶來說,只是另外一項投資而已。


#左手賺錢,右手認列義務量,好處都給你,責任在哪裡?


2019年《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修正,就是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才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負起應負擔的環境責任。在現行草案中已規定既設量二成算入義務量抵減,已對於過往既設的企業給予優惠措施,要求百分之百的認列量,只顯示用電大戶完全不願意使用綠能。

再說,過去這些已經設置的再生能源,對用電大戶來說都只是另一種「投資」、蓋好後把電賣給台電創造另外一項收入,絕非負擔起使用綠電的「責任」,若讓這些既有的設置量全部認列,且不要求用電大戶自發自用,將違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用電大戶條款的設立初衷,既不會增加綠電的總體設置量,更無法達到擴大全民參與之目標。

而依照現有法規規劃,除了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外,也能以除能設備、購買憑證及繳納代金等方式替代。最主要的目的是讓用電大戶負擔起環境責任,在本地電網消耗了這麼大量的電力,就必須回饋相對應比例的綠電,同時既可帶動再生能源產業發展,又能共同邁向國家永續之目標。



三、工總希望同一公司不同廠有不同的電號,可以合併查核 義務的履行情形,以達鼓勵業者投資再生能源之目的。 但是草案本來就有這樣的規範,請工總不要混淆視聽。


根據用電大戶條款第四條中:「再生能源義務人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合併計算其義務契約容量。」法條中已有相當明確的規範,只要屬於同一法人,不同的廠區皆可合併計算、查核再生能源義務量,工總應該善盡完整理解法規的義務,而非意圖混淆視聽曲解法規,同時也不應再度為用電大戶開脫負擔企業社會責任的機會。


四、工總想要降低「代金」的計算公式,只顯示工總只想繳 錢了事,不想落實負擔環境責任。


#環境責任非難事,工總只想繳錢了事


在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施之外的替代辦法中,有購買綠電及憑證、設置儲能設施、繳納代金等方式。在用電大戶條款第六條的說明中提到,除非無法達到前三種再生能源設置義務容量,主關機關得以命令其繳納代金,顯見繳納代金本身即具有最終不得已處置辦法之意義。各用電大戶不該凡事以最低成本做為考量,應負起用電大戶本身的環境責任,並以使用再生能源為首要目標,為能源轉型及永續發展盡一份心力。即使最終不得已無法完成義務容量之設置,也應當負擔成本較高之繳納代金方式,而不該成為便宜行事的路徑選擇。



五、結語

疫情的確對全球產生巨大衝擊,無論是整體經濟還是生命財產。在這嚴峻的時刻,應該是重新思考我們這個時代面對的危機是什麼,並做好更萬全的準備。動盪的供應鏈與石油價格的波動,都再再提醒我們對於再生能源的重要性,近期遭受極端氣候帶來的損害,更是迫使我們不得不重視氣候變遷議題。


此次的用電大戶條款已經對企業的影響非常小,但工總卻一再拖延、抗拒。這不但無助於台灣長期的經濟發展,更只會使民眾產生反感。台灣工業部門過去長期使用大量的灰電,佔了整體用電量的一半以上,台灣的能源轉型絕對需要工業部門的參與。


#我們期盼工總應該積極參與綠電市場,不要再逃避需要轉型的現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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