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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家相片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TRENA

【風機、漁民、白海豚】

已更新:2022年5月12日



每次提到離岸風電時,最常聽到的兩個批評,一個是風機太貴,另外一個就是風機會破壞生態。關於太貴的議題已經解釋過太多次了,今天要來談談生態的問題。

  我們深知所有的人類開發行為,都對大自然有一定的影響。但是一項開發案卻也不見得只是單純的「破壞」,如何在不嚴重破壞生態的情況下,讓開發案的影響降到最低,甚至是透過開發案帶來其他正面的效益,或許是我們可以共同思考的方向。

看似衝突,其實目標一致的參與者


  在離岸風電開發的過程中,主要會有三個角色,分別是風機開發商、漁民、環保團體。各自為了漁業、再生能源、生態保育努力,當三個角色在開發案的過程中發生意見上的衝突,但有衝突就代表參與者是完全對立的嗎?其實並非如此,以長期來看,這三個角色應該有著一致的目標,只是對於達成目標的過程有所歧見。

  舉例而言,白海豚的存亡就是三者都該關心的事情。環保團體基於生態永續及保育瀕臨物種的原因要求保育白海豚 ; 同樣的,漁民需要一個豐富永續的漁場,白海豚作為食物鏈的頂端是不可或缺的角色;對於離岸風電開發商而言,如果因為開發離岸風電而導致一個瀕臨物種滅絕,將會對開發商的商譽造成巨大的傷害,嚴重影響未來在其他地區、國家的開發案,絕對不會是一個放眼國際離岸風力市場的開發商所樂見的。


  雖然如此,目前卻看不到這三方有效的合作,此之間仍未建立友好的信賴關係,各自仍擔心自己守護的價值受到另一方的侵害。

為何難以取得共識?


  4/30日,陳椒華委員辦公室、劉建國委員辦公室、蠻野心足生態協會、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合辦了「離岸風機開發與海洋生態保育公聽會」,會中除了能源局跟海保署有報告之外,更有多個環保團體、政府單位發言。

  從會中各單位的發言中可以發現,現在問題的癥結點,在於台灣整體海洋資源管理的問題。其中大致可以分為兩大問題,首先是海洋知識不足、另外則是管理機制不健全。

白海豚已岌岌可危,海洋知識尚不充足


  白海豚的瀕危問題已存在許久,白海豚的存亡,絕對不只是「不蓋風機」就可以解決的,我們反而因為離岸風機,意識到台灣對於自己的海洋生態是多麽的陌生,對於物種保育又是多麽不足。

  根據台灣大學獸醫學系楊瑋誠副教授所說:「依據台灣大學的研究,臺灣的白海豚有一半有皮膚病,是因為這些白海豚的免疫力不好,而當噪音超過SEL140DB就會導致白海豚的免疫力下降,同時另一個研究顯示,有4成的白海豚有人為傷疤」。

  海保署也表示,現在發現對白海豚的衝擊包含了1. 棲地減少 2. 水質污染 3. 糧食不足 4. 誤捕 5. 工作船速度太快 6. 噪音 等等。

  可見白海豚已經處於十分惡劣的生存環境,但我們對於白海豚的知識卻仍非常缺乏,當我們連要保護的物種的特性都還不確定時,我們又該如何保護他呢?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郭鴻儀律師當天表示:「現階段對於台灣白海豚的研究多為族群觀測為主,但對於白海豚實際生活習性、食用魚種、鯨豚行為受水下噪音改變影響閾值以及族群行為模式等,缺乏本土性的完善調查研究」

  海洋知識的不足,也並非現在才發現的,但2018才剛成立的海保署,目前仍在研擬「臺灣海域白海豚保育計畫」,海保署另一個「海域生態環境守護計畫」也仍在國發會審議。可見台灣對於海洋生態的資料庫仍在建立中。

監管機制尚未健全,有待各界共同合作


  除了對海洋生態的資料不充足之外,我們對於「該如何監測才有效」的標準也仍未建立,在能源局的報告中,表示為了能有更符合台灣狀況的海洋調查,「於海洋示範風場海域,進行現場調查與監測方法相關研究,同步了解風場開發實際對生態影響。」。此調查將在風場施工的的前、中、後做現場實證,確認每一項調查與監測方法是否有效。

  另外,郭鴻儀律師也表示,目前針對這些開發商已經承諾的環評部分,環保署也沒有確實的監督。所以除了調查與監測方法之外,需要更完整明確的監督機制。

離岸風電業者真的不關心海洋生態?


  如前文所提,對於長期開發而言,風電開發商也不希望白海豚滅絕,問題是,在大家都對海洋生態不夠了解、制度也不明確的情況下,到底要如何才能避免傷害到白海豚呢?

  風電業者在進行風電開發時,需要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但在台灣自己的海洋資料尚未健全時,只能以國際資料作為依據。問題是當國際資料不適用於台灣的狀況時,該如何是好?

  例如前面所提到白海豚所受到的噪音影響,在環評時,當時使用的標準是SEL160DB。如今如果確定必須把噪音降低到SEL140DB以下,難道要請離岸風電業者重新來過嗎?但是如果因為之前通過的環評是160DB,就不要求風電業者將噪音降低到140DB以下,難道就要讓白海豚繼續受到傷害嗎?

  針對這些問題,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也說到,為了發展再生能源而破壞生態絕對不是我們要的,雖然有些東西不是當時環評的承諾,但是還是可以跟風電業者來溝通,希望可以一起來解決這個問題。但從開發商的角度,時常有不同的學者提出不同的方法,他可能就沒有辦法遵循,所以能源局也希望在一段時間以後,建立起一些剛性的規訂或規範。

互信與溝通仍是關鍵


  我們發現在離岸風電與海洋生態的關係中,仍存在許多的未知,導致彼此難以建立足夠的信任。例如在對白海豚還不夠了解的情況下,環保團體對於風電業者的每一項開發行為都是感到擔憂的,但風電業者也害怕擔心團體會不斷地提出新的標準,讓業者沒有一套可以依循的標準。

  雖然現在已經看到海保署慢慢地建立海洋資源的資料,能源局也試著建立一些調查與檢測的機制,但能源轉型總不能停滯不前。我們期待在這些機制建立的過程中,漁民、風電業者、環保團體應該積極地加入這個制度設計的過程。

  例如在資訊更加流通的情況下,風電業者可以提供更多監測數據,環保團體可以提供更多保育的知識、漁民更可以透過與這些團體的接觸與合作,推動漁業轉型,減少拖網、流刺網,轉而加入生態保育的行列。

  因此,我們除了需要完善的制度、豐富的海洋知識之外,更亟需建立這些參與者的信任關係,找到彼此合作的模式。 直播連結:https://www.facebook.com/watch/live/?ref=watch_permalink&v=228740328353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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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Kommentare


cshih
11. Mai 2022

小標「白海豚已岌岌可危,海洋知識尚不充足」的第一段說道:白海豚的瀕危問題已存在許久,白海豚的存亡,絕對不只是「不蓋風機」就可以解決的,然而保育的邏輯很簡單-就是現有的威脅需要減輕,新增的威脅必須禁止,請問在其棲地興建風機不會增加威脅嗎?或者有哪家業者或政府敢承諾新增這項威脅但會移除其他既有威脅讓總體生存壓力降低嗎?若有人提得出證據,或者敢作保證,對環境更好的事環保團體開心都來不及了豈有拒絕之理? 另外「離按(應為岸)風電業者真的不關心海洋生態?」第一段在環評時,當時使用的標準是SEL160DB。如今如果確定必須把噪音降低到SEL140DB以下,難道要請離岸風電業者重新來過嗎?此段話完全是斷章取義,意圖誤導閱聽者,以第二階段(潛力場址)的允能風場環說書為例:8-1頁-二、鯨豚-(三)若未來主管機關即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水下噪音標準檢測方法或更嚴格之管制標準時,本計畫承諾依照最新法規辦理。-而(四)才是本文所稱的標準是SEL160dB;第三階段(區塊開發)則在政策環評中,直接要求通案須滾動修正綜上,若有最新(更嚴格)之標準須優先適用,未有新規定則維持160dB二者聯立才是完整環評結論,試問:遵守法規(環評結論)不是開發最基本的要求嗎?怎被筆者描述的像違情悖理、強人所難的樣子?後段引述能源局李君禮副局長所說-有些東西不是當時環評的承諾,但是還是可以跟風電業者來溝通;我相信上述所稱非當時環評承諾的有些東西,絕不包含遵守更完善的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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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hih
13. Mai 2022
Antwort an

首先,要感謝團隊用心回覆,針對第一點,我想我們要政府做的不僅是正視,還必須解決,然而很明顯的:在一個種群只剩十位數的物種棲地上興建大型工程,不單是台灣,恐怕全世界的已開發國家都沒有這種案例,我們的政府和推動者到現在都還沒意識到這問題的嚴重性,或者說他們不想正視這個問題,今天不管離岸將對生態帶來多少利,只要它對最高滅絕風險(CR)的物種有弊,都是不該被允許的,我們所要的解決策略很簡單,就是移除既有危害&阻止新增威脅,我們要的是「興利除弊」,而不是「興弊除弊」,退萬步言之,若有科學確切證據或政府、開發單位可以拍胸脯保證說興建離岸風機所除的弊,必然會大於建造所興的弊,那還值得一談,可惜的是—到目前為止(第三階段),並沒有!在這前提下,是什麼理由可以說服遵守環境基本法第四條負環境保護之義務與責任的公民去同意該政策?我們並不樂見雷聲大雨點小,一面要求政府正視並解決問題,一面卻積極倡議可能造成問題的新興產業。

第二點則是要分兩個部分來談,到底筆者所述的困境—原有的環保承諾,無法回應新的科學研究,是因為當時的環評有問題、不夠嚴謹呢?還是真的是完全新興的研究結論當時無法得知?早在102年號稱國內白海豚權威的周蓮香等學者所發表「離岸風場開發噪音對沿岸鯨豚類動物之衝擊」中,已顯示140-160dB的噪音將對江豚造成TTS,該時間點遠早於任何風場的環評審查,為何當時未將此資訊評估進去?事後才來說環評當時未有相關研究?或許又有人會說:這上面說的是江豚,不是台灣白海豚!那我不禁又想問—後來楊瑋誠教授研究的物種,不也是非白海豚之瓶鼻海豚?為何這時候又有代表性了?更精確地說—全世界根本沒有台灣白海豚的此類研究數據,依照里約宣言第15條原則來看,根本不應開發,若有其必要性,也必須參照當時擁有之最嚴謹標準,設法避免不良影響發生,而那時候早有上述國內研究結果,及國外StUK4所建議針對特殊物種應以140dB為閾值(參政策環評之中華鯨豚協會代表發言單),很顯然我們的政府當時並沒有依照正當的程序去完成環評承諾,導致此一後來的爭議;最後則是真正的「不可預見」之學術突破,而這部分早也在行政法領域妥善處理,即公/私益衡評搭配信賴保護補償,若後續研究雖顯示當時環評承諾仍會造成環境重大危害,但風機以維持原承諾方式施工利益更大,則將不會有任何改變,反之,當政府因新的研究結果認為按原環評承諾興建的風場將危害生態環境,而保護我們的環境比保護風機更重要,則風機就必須停工,而政府也將予其一定之補償,舉例來說,當你家的地依法拿到所有許可準備建造房屋時,有學者突然從挖出來的廢土中鑑定出史前遺址,那停工領補償是天經地義的事,這些概念不是興建風機才獨有或獨創的;因此,我想無論是上述兩種情形中的哪一種,都有其解決之道,並不像筆者想像的是一種實際的困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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