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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KW才算用電大戶?別讓綠電市場胎死腹中!】



2019年4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其中針對用電大戶規定:「為推廣及擴大再生能源全民參與及利用,賦予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義務,以善盡企業社會責任。」

說白話一點,就是要求這些用電大戶善盡環境責任,使用乾淨的再生能源,並且同時活絡台灣的綠電交易市場。但剛公佈的相關草案真的可以達到這個效果嗎?


原訂去年11月要正式上路的用電大戶條款,一直到今年2月底才預告管理辦法,預計4月正式上路。拖了整整半年的用電大戶條款,看到的卻是更為保守的法規內容。如果依照目前的方案通過,將難以有效地擴大再生能源的供給,也難以讓綠電交易活絡,甚至讓這些用電大戶不會真正的使用綠電。


l 問題一:誰是用電大戶?

若從地方政府的推動經驗,可以看到台中、台南都曾定義用電大戶為契約容量在800KW以上的用戶。在能源管理法中經濟部能源局自己列管的能源大用戶名單也是800KW。

但在這次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子法中,能源局卻認定契約容量在5000KW以上的才算用電大戶。不但如此,還排除了教育業跟政府機關等等特定行業,讓列管的戶數一下從近5000戶掉到剩500戶。

法規中並沒有寫到未來這4500戶用電大戶是否需要使用再生能源,難道這4500戶不用負環境責任嗎?如果只是擔心這些企業受到短期衝擊的話,為何不給予適當的期程讓這些用電大戶提前準備。

除了讓大戶負擔環境責任之外,公布800-5000KW用電大戶須設置再生能源的時程,可以促使這4500戶用電大戶提前參與進綠電市場,可以增加綠能設置的空間,讓這些尚不須立即履行義務的用電大戶提前設置綠電,再售予5000KW以上亟需履行義務的用戶。藉此也可活絡綠電的交易市場。

無論從「企業應該負起環境責任」的角度來看,或是從「擴大綠電交易市場」的角度來看,只規範5000KW的用電大戶,都是不明智的選擇。


l 問題二:設置10%再生能源設備怎麼算?

目前能源局的法案中,為了鼓勵自發自用,要求用戶以契約容量為準,設置10%自發自用的再生能源設備。

但這裡需注意的是,能源局只要求這些用電大戶要「設置」這些設備,卻沒有監督機制確保這些設備到底可以發多少電。

以太陽光電來看,後續的維運非常重要,每種模組的發電效率也不一。如果只要求設置量,而非注重這些用電大戶到底實際上「使用」了多少綠電,會讓企業只追求購買便宜的模組,也沒有維運的意願,反而讓企業花錢只為了應付了事,無法落實要求用電大戶使用綠電的立法目的。


關於用電大戶的法規,在此先提出以上最重要的兩個問題,但用電大戶其實涉及的範圍非常廣,包含溫管法的修法、綠電交易市場、電證分離或合併、台灣再生能源的退場機制等等。目前法案預告後還剩一個月,希望大家關心這個議題,也希望最後能源局可以端出一個更好的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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