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秘書長 高茹萍
共同主持人: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副理事長 劉秋伶
本集來賓:
最高檢察署 檢察總長 邢泰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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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綠能相關政策跟重大的議題
我們都知道能源轉型至關重要,但為何未能如期達標?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地方不肖人士為謀取不當利益,嚴重影響國家的能源轉型進程。好在有最高檢察署領導各級檢調單位積極打擊犯罪,讓不肖綠能蟑螂無所遁行。非常榮幸邀請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邢泰釗總長,與我們分享法務機關在防止綠能相關犯罪方面的努力與作為。
1. 請總長先介紹一下最高檢察署,主要的任務有哪些?檢察總長的職責又有哪些呢?
台灣的審級制度分為三級三審制,有最高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檢察署也是一樣的制度,有地檢署,跟一般民眾關係最密切,還有高檢署、最高檢察署,各有分工。地檢署主要辦理犯罪的偵查,高檢署也辦理案件的偵查,但主要是督導地檢署辦理一些再議案件或是國安案件,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罪等案件;還有營業秘密法的國安案件。最高檢察署基本上是法律審,依照法院組織法第63條、第64條的規定,最高檢察署的檢察總長依法指揮監督最高檢察署檢察官,以及高等檢察署以下各級檢察署及檢察分署檢察官的工作。實務上,我們主要負責的業務對憲法法庭、最高法院大法庭、聲請非常上訴的案件,另外還有肅貪、掃黑、選舉查察及國家安全等業務。
國家能源轉型是一項極為重要的議題,因為涉及《廢棄物清理法》與《貪污治罪條例》等,是目前備受關注的重要案件。國家對此類案件也高度重視,因此由最高檢察署負責督導各級地檢署辦理。我們與各地檢署之間不僅是督導關係,同時也是合作的關係。
2. 國家非常重視綠能弊案,妨害綠能發展,比較常見的類型會有哪些?
利之所在,天下趨之。哪裡有利益,哪裡就趨之若鶩,這正是人性的複雜之處。然而,司法資源極為有限,無法在事前全面掌握某項政策或制度推行後可能產生的問題,都是摸著石頭過河,往往只能在實踐中逐步調整、邊走邊看。由此可見,最根本的解方應是由行政機關先進行縝密的規劃,再付諸執行,才能有效防範問題發生。一旦案件進入司法機關,往往已是冰山一角,難以從根本解決問題。
在能源轉型過程中,涉及多種不法行為,部分公務員、民意代表,甚至軍方人士與地方勢力,都可能藉機謀取不當利益。其中,公務員負責核准道路挖掘許可,施工完成後,需支付特定款項才能獲得許可證或路證;在建造許可方面,則以未繳納特定款項為由,拒絕核發施工執照。此外,部分公務員以核准公有地使用權為由,要求使用者取得其同意;甚至煽動在地居民抗爭,向綠能業者施壓並索賄。更有甚者,公務員與民意代表聯手,要求綠能業者指定特定廠商施工,否則拒絕通過審查,直接向廠商索賄。令人震驚的是,涉案者竟是文化局古物遺址組水下文化資產科長,為掩飾金流,他們選擇在中正紀念堂廁所以現金交易,其中一次收受110萬,一次62萬,而這僅是部分賄款,總金額相當可觀。此外,部分民意代表向綠能業者收賄,且承諾確保其順利取得電業電廠許可,這也是另一種類型。根據媒體報導,軍人(包含現役與退役)因涉案而遭收押,軍方與綠能的關聯主要來自國軍某聯隊營區的太陽光電系統標案,使得軍人也介入其中。
由上可知,涉案方式形形色色,涉案人範圍廣泛,這無疑反映出人性的貪婪。按理說,台灣應屬已開發國家,國民收入已進入全球前15名,平均所得更高達7萬多美金。然而,相較於歐美先進國家,這類問題在台灣卻依然層出不窮。為何歐洲丹麥等國家沒有這樣的問題?行政機關是否具備縝密的規劃與執行,可能是關鍵。在國外,規劃往往極為完整,細部法規層層規範。然而,台灣在缺乏周全的法律架構與配套措施之下貿然推動,這或許正是導致問題叢生的重要因素。
綠能產業是全球共同努力的方向,台灣的發展路徑無疑是正確的,國人對此也普遍支持。即便美國前總統川普持不同意見,但愛護地球母親應是人類的共同價值,每個人都責無旁貸。在規劃上,台灣應吸取經驗,勇敢踏出第一步固然重要,但同時也需簡化流程,確保過程縝密,並建立透明的審核平台,有第三方公正監督機制的回饋,不能迴避問題,最終導致地下化,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當丹麥或德國廠商來台投資,轉移技術與資金,卻突然遭遇不合理的回饋要求,當向政府反映時,政府卻無法有效解決,反而要求廠商自行處理,結果便陷入混亂。各方開始推卸責任,而在協商過程中,秘書長、副市長、議長等人紛紛介入,卻未能平息紛爭,導致當地居民與路人也表達不滿。最終,無人願意承擔責任,問題變得更加棘手,令國外廠商對台灣投資卻步。
要面對問題,解決問題才是根本。行政機關還是必須出面協調處理。目前,行政機關已經有專責機構,因此應鼓勵公務員,並吸引更多專業人士加入團隊,參與決策過程,從而使決策更加完備,這應該是我們未來要走的路。在國外,政府機關扮演一部分的角色,在決策過程中,NGO和專業人士也扮演了關鍵角色。在北歐國家,公務員人數較少,與台灣的情況有所不同,然而他們卻擁有出色的行政規劃與效能,尤其在數位通訊領域,像加拿大與紐西蘭的規劃更是先進,能力也普遍超越我們。這表示,在規劃方面,台灣亟需加強。
我想補充的是,台灣中南部的河川曾經面臨嚴重污染,但如今情況已有了顯著改善,歸功於當地的NGO團體和環保人士。透過他們的檢舉和呼籲,引起各界的關注,並促使司法機關介入,最終喚起了當地居民乃至廠商對家鄉的責任感與愛護之心,這才使得河川污染逐漸得到改善。因此,解決問題單靠司法機關並不足夠,關鍵在於動員民眾和國人共同參與。
3. 目前查緝的過程中,受害的廠商檢舉意願並不高,靖平專案實際有執行上的困難。如何提高受害者舉報的誘因?總長怎麼看?是否有其他的方式?
這些廠商來台灣經商,人生地不熟,並且雇用了大量台灣員工。如果要求他們檢舉,可能要有「放棄」該案的心理準備,因此「選擇不檢舉」是人的天性,除非他們已經別無選擇。因此隨著社會富裕程度的提升,貪污現象會有所減少,從事貪污的動機會減弱。實際上,貪污的風險相當高,即使隱蔽得再好,金流資訊終究會洩漏,總會有人無法忍受,或者是廠商因絕望而選擇檢舉。
許多案件的破案,往往都是因為涉案者的司機而揭露的。例如,借用司機的電話或以司機的名義進行洗錢等行為,這些都成為了重要的線索。因此,我的結論是“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當國家人民的收入水準提高時,貪污的動機自然會減少,因為貪污本身就帶有高風險。雖然人民可能不會主動檢舉,但當檢察官主動詢問時,他們願意配合,這顯示出大家的法治意識在不斷提高。我發現,進步的國家中,國民配合司法調查的意願也隨著提高,這與教育息息相關,我們的許多案件正是通過這種合作來破案的。
4. 是否有可能設立一個第三方機制,讓舉報的廠商在安全的環境中,或是跟NGO合作,透過公正機構去收集資訊,以增加辦案或是破案的機會,總長怎麼判別?
在實務上,廠商若不方便出來檢舉,可以透過其他管道來揭發,例如媒體報導、政治人物揭發,或是與NGO合作,最重要的是要有物證。然而,有時候檢舉背後可能別有用心,例如,競標中的競爭者可能會利用檢舉來指控對方圖利,這樣的案件往往需要謹慎處理。台灣的媒體環境相對複雜,裡面也有利益牽扯,因此,任何檢舉都需經過仔細調查。當有人檢舉時,我們必須進行調查,這是檢察官專業能力的體現。除了法律判斷,還需要有物證的配合。過去圖利罪的定罪率低於50%以下,但近年來隨著調查能力的提升,定罪率已超過70%以上。這來自於辦案能力的提升,和辦案經驗的積累,就像醫生一樣,經驗需要時間養成。因此,若檢舉者承受壓力,可以透過媒體、政治人物或NGO團體提出,但最重要的還是證據。
另外,如果有人想要檢舉,依據證人保護法檢舉人會獲得保護。即便涉及行賄問題,只要轉為污點證人,根據貪污治罪條例,仍可免除刑罰,而共犯也可依證人保護法獲得保護。最近,吹哨者保護法也已通過,該法包含了相關的保護規定。總而言之,若檢舉人願意親自出面,依據證人保護法會提供必要的保護;若不願直接到法院,則可透過媒體或NGO團體進行揭發。
5. 檢調發現弊案或是綠能蟑螂,除了業者檢舉,現在還在推動的靖平專案執行的情況如何?
法務部非常重視這項工作,因此指派最高檢察署負責規劃,並與各地檢署、高檢署合作,依靠整體力量來查緝。查緝過程中,除了民眾檢舉外,還有調查局調查官、廉政署的廉政官以及地方的政風人員共同參與。由他們收集情資,並將其報告給調查局或廉政署,與檢調單位配合進行偵辦,這是一個團隊合作的辦案模式。從113年6月25日到12月31日,短短半年的時間內,已經執行了八起案件,查獲了150位鄉長、1位鄉公所秘書、1位科長、4位民代、1位退役軍人、1位廠商、5位白手套及1位鄉長司機。現金查扣大約3900萬元,還扣押了多項物品,包括三輛高級休閒車、名牌皮包及一批名錶。
6. 總長提到NGO的角色也很重要,如何看待NGO跟高檢署或者是檢調單位可以有什麼樣的合作?是否可以共同舉辦打擊綠能犯罪的論壇,提升民眾關注並提出解決方案?
之前提到,西方先進國家的公務員人數並不多,是屬於小政府主義,我認同公務員的能力有限,但民力無窮,公私協力絕對是未來的方向,如何釋放民間力量非常重要,NGO在這方面可以發揮很大作用。過去台灣經濟環境較為艱難,民眾忙於謀生,很少有餘力投入NGO事業,反而從事很多宗教慈善活動。然而,這幾年民眾已開始將力量逐步聚焦於公共事務,這是一股由知識分子與年輕人主導的新興力量。參與宗教事業固然是好事,但公共事務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因此更為重要。我認為NGO可以喚起國人對公共事務的重視,並呼籲組織座談會,對於解決問題有很大有幫助。據我了解,行政機關目前非常重視NGO的參與,並鼓勵他們主動發聲,司法機關也會積極回應。例如,司改會和檢改會對司法機關的批評,政府都給予高度重視,並從中獲得許多啟發與啟示。我自己也經常與他們接觸,很欽佩NGO團體,他們擁有許多律師,提供的資料深具專業,雖然他們不在第一線,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他們與民間的接觸更為深入,因此可以傾聽他們的意見,並從中得到許多寶貴的啟發。
他們的參與並非解決單一案件,而是為了解決問題。例如民間的司改會,通過不斷提出議題,喚起國人關注,這是典型的公私協力。政府機關若要引起國人注意,必須讓民間參與,讓老百姓重視,也讓業者的聲音反映給我們,進行調查就成為可能。
外界對司法界的批評不斷,不如大家一起討論,了解司法機關的運作,這樣可以減少誤解。聽聽檢察官的看法,事實未必如外界所說,檢察官也能更了解外界的批評,在辦案上也會更加謹慎。我認為,台灣社會很多的誤解大多源自溝通不良。隨著國民素質、教育和收入的提高,對財物的貪求減少,弊案相對變少,所以道德水準也有所提升。
7. 在推動再生能源與能源轉型的過程中,社會的全民意識至關重要,但目前仍存在許多綠能的「鬼故事」,除了綠能犯罪屬於犯罪層級之外,還有一部分已經涉及到認知作戰的層級,這會影響對於綠能的社會共識,且延遲了綠能的發展,總長如何看待這個問題?
能源就是國力,現在的德國因為能源成本上升而經濟困難,因為戰爭,它的成本提高了,這說明了能源對國家的重要性。國力就是重要的基礎建設。基礎建設範圍很廣,包括糧食、AI和晶片。NGO可以幫助喚起民眾的重視,如果能將NGO納入決策過程,可能會更有效。事實上,國民法官就像NGO一樣,能增加公信力,這是對抗認知作戰的一個方式,單靠政府力量效果有限。隨著更多年輕專業人士投入,NGO的作用越來越大,未來的成果應該會更加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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